泰安市音乐家协会章程
(2017年2月16日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泰安市音乐家协会;
英文名称:Taian City Musicians’ Association
缩写:TCM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全市音乐工作者和音乐爱好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和传播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致力于繁荣发展我市社会主义文学艺术和文化产业,建设先进论,繁荣和和谐文艺,为建设经济文化强市、打造国际旅游名城、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安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泰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泰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活动区域为泰安市。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泰安市银泰大厦1063室 联系电话0538-630029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音乐创作,艺术成果展示;
(二)文艺演出、比赛及评奖;
(三)艺术人才培训;
(四)学术研讨,国内外艺术交流;
(五)开展本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和权益保护;
(六)开展文化艺术产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团体活动、接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团体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代表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团体章程,由本团体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收取标准;
(五)对本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监事会以及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可以亲自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由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数量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
(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除名;
(九)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席委托副副主席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主席团,对理事会负责。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除第四项之外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主席团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从理事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主席团的选举、罢免、决定事项;
(四)监督理事会和主席团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章程以及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五)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六)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七)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理事等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和社会公众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出席主席办公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如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应改任名誉职务。如需延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主席1名、副主席5名、秘书长1名、监事会主席1名。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主席团办公室会会议,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主席不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主席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主席团办公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在提报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前,需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选举后15日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能正式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团体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每年将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于5月底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团体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展览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境外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团体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团体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接受捐赠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监事有权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监事的查询,本团体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财务独立管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因故不能设专职会计人员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同级财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服务性收入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团体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2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泰安市音乐家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